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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实施办法

 

伊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  件

市地税发〔2007〕30号                      签发:侯俊
                                                                                   

 

伊宁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税收

定期定额征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州地税局下发的《伊犁州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纳税人的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均纳入定期定额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扩大和缩小管理范围。
    二、定期定额征收工作职责
    1、计征科负责定期定额征收工作的初定、审定、录入工作。
    2、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负责定期定额的调查、复审工作。
    三、核定定额的方式
   (一)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计征科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片区、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集贸市场特点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测算核定;
    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率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二)合作区分局、税务所应当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片区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作出调查分析,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1)备案。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片区总户数的20%。
   (三)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四、定期定额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自行申报。由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进行申报,并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核定定额。计征科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行业定期定额核定标准,初步提出定额意见,确定定税标准。计征科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各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对照行业标准,下户进行核查后提出定额意见,确定定税标准,报所长签字批准,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上级核准。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附件3)报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
   (四)下达定额。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将填制的《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五)公布定额。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七)凡委托银行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八)凡委托银行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其完税凭证,由计征科传到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定期定额户在管理员处领取。
   (九)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天之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二),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 (十)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经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发现定期定额户连续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低于核定定额的,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应当建议重新调低其定额。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调减营业额,税务机关核实后认为原核定的定额符合实际,决定不予变更,应当填写《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附件六)。
   (十一)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在办税服务大厅停歇业窗口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在办税服务大厅停歇业窗口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十二)定期定额户停业时间不超过15天的按照规定不调减营业额或应缴税金,停业时间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调减营业额,并减半征收应缴税金,超过30天的按实际停业时间进行调整。
    五、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
   (一)定期定额户申请定额调整:
    1、定期定额户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要调增或调减定额的,应到税收管理员处提出书面申请,管理员报税务所长,由所长派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
    2、税收管理员经调查核实,写出调整建议报告,拟出是否准予调整的意见,并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3、主管局长签署核准意见后,税务所将接到的调整报告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4、对申请调整定额的业户,在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期间,仍按原定额执行。
   (二)税收检查定额调整:
    1、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纳税人有定期定额工作程序和方法第9、10条情形,未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税及调整定额的,税务所对其定额提出调增意见,并附检查报告,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由计征科将定额调增信息录入计算机。
    2、使用有奖发票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开具使用发票的,由计征科直接调增定额。
    3、进行虚假停歇业的定期定额户,经检查发现的直接调增定额。
    六、零散税收的管理
    合作区分局、各税务所将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交由各街办代办人员收缴零散税收。
    七、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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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07-05-28 21:11:00.点击次]
来源:伊犁地税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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