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在报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涉外地方各税申报审批表》一式5份。
二、主管税务部门(科、所),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并做好实地调研后,根据规定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区)地税局。
三、县(区)地税局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地、州、市地税局。
四、地、州、市地税局可按税种,由负责该税种的业务科(处)审核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地税局。
五、自治区地税局接到申请后,填写延期缴纳税款阅办单,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并加盖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公章。
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及所需资料等,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长期公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五日新地税发〔2007〕9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