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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试行)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伊犁州直地税系统县(市)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本着依法征管、简易适用、明晰职责、规范流程、明确时限的原则,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从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州直地税系统各县(市)局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所有税收管理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税收任务。 负责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分月、分季、年度及分税种税收任务,同时进行税源分析。
    第五条 纳税服务。负责税收政策及办税规程的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纳税人涉税(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审核、呈报、送达。
    第六条  户籍管理。开展辖区纳税户和税务登记信息比对,清理漏管户;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包括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外出经营、报验等)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的审核。
    第七条 认定管理。负责非正常户认定,纳税申报方式及征收方式的认定,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
    第八条  核定管理。按相关规定,负责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税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及定额调整。
    第九条  催报催缴管理。对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调查审核纳税人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事项。
    第十条  发票管理。对纳税人领购发票资格及领购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进行审核,对纳税人使用发票实施跟踪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日常巡查。经常性地开展税收日常巡查,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其它涉税情况。
    第十二条  减免退税管理。调查、审核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负责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税源变动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评估。
    第十四条  违法处理。负责对不涉及立案的一般性涉税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送达文书,依法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信息管理。真实、准确、全面采集整理涉税信息,完善纳税信息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加强信息资料传递。
    第十六条  其他职责。负责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标准及时限

    第十七条  税收任务:税收管理员应在每月25日前生成该月片区税收完成情况统计表,并对片区税收分户、分行业、分税种分析,同时做出下月税收计划。
    第十八条  纳税服务:税收管理员应经常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辅导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每月税收政策辅导面达到管户的10%;不定期开展税收政策及办税规程的培训辅导;受理纳税咨询,建立咨询服务登记簿,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准确答复,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认真履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定期筛选税务咨询中反映的税收业务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归纳整理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定期与工商、国税、民政、编委、社保等部门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新开业户,变更户,漏管户。
    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包括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外出经营、报验等)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审核及税务登记证管理。辅导新开业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督促纳税人按税务登记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资料,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责成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扣缴登记,建立代扣代缴帐簿。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停(复)业、非正常户、注销、报验登记管理,督促纳税人亮证经营等工作。
    第二十条  确认: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核实财务核算状况,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实行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确定分类管理,确定申报期限;对双定户纳税人申请未达起征点,进行调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核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典型调查并核定定额;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及《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核定税额的纳税人,对申请所得税实行定额或定率征收的,税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并确定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定额或定率的同上。
    第二十二条  催报催缴:对纳税人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未按期缴纳申报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扣缴税款的,税收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催报催缴,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对国税局传递的“两税”信息进行比对;形成欠税的按《欠税管理办法》办理,因故需要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的,进行调查、核实、呈报、回复。
    第二十三条  发票管理: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发票领购行政许可受理部门转来的《税务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发票领购资格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核定购票方式、购票种类和数量。按月实地查验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等事项,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日常巡查:税收管理员应按月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呈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月巡查面10%,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核实库存、核对帐实、未达起征点户经营变化情况、减免税金使用情况等,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形成检查报告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减免退税:税收管理员应对需要进行审批的减免退税,进行审核、调查核实,为办理减免退税审批部门提供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及资料;对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税收减免,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并建立减免退税管理台帐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应全面、真实、准确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依据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相关信息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及信息,按要求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科学合理评估。发现涉税疑点和问题,应采取约谈、函告等方式对一般问题进行处理;对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上报主管部门。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分行业、分地段、分规模选择典型户开展典型调查,每年典型调查面分片区分行业达到20%,或以其它方式掌握行业和个案收入状况、获利水平,为税额核定和纳税评估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违法处理:税收管理员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税款等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经税务约谈能够解决的提出处理建议,由本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需要移交稽查处理的,提交检查报告由部门移交。
    第二十八条  信息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实行“一户式”存储管理,建立分户档案,录入完整的纳税人静态数据。按月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及销售、价格、利润、资金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做好核查笔录归卷存档。及时传递检查资料,录入分户电子档案。更新征管信息数据库中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其他职责:税收管理员应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配套管理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税收管理员的学习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 年,具体期限由各县(市)局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及时制作台帐、填制《税收管理员制入户工作底稿》,由税收管理员主管部门按月检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质量考核,由税收管理员主管部门依据伊州地税函[2007]180号文件《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试行)》对本部门税收管理员按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伊犁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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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08-02-23 20:39:00.点击次]
来源:伊犁地税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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