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征管法第九条)
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工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征管法第九条)
三、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第九条)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征管法第十条)
五、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物。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 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谁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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