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地税函[2008]196号
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粮屯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农产品加工所得继续申请享受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奎地税发[2008]52号)收悉。经报请自治区地税局批准,现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11家企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402号),同意免征该企业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现通知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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