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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全疆2012年纳税申报征收期限调整如下,请您提前做好有关安排。
1月(1-3日休息) 征收期19日结束
2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3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4月(2-4日休息) 征收期19日结束
5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6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7月 15日为周日,征收期16日结束
8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9月 15日为周六,征收期17日结束
10月(1-7日休息) 征收期22日结束
11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12月 15日为周六,征收期17日结束
注:遇临时调整另行通知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国税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