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 务 违 法 案 件 公 告
伊州地税稽告[2010]1号
当事人名称:奎屯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奎屯市喀什西路7-23号
一、基 本 情 况:
奎屯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在奎屯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核算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公司经营场所为租用,主营业务收入为收取挂靠管理费,我局对该公司2008年至2009年两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企业平均每年挂靠车辆为170余辆。
二、违 法 事 实:
1、营 业 税 问 题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8年度少申报车辆挂靠费收入95774.80元,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4788.74元;2009年度少申报车辆挂靠费收入153224.90元,造成少缴营业税7661.25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合计:12449.99元。
2、城 建 税 问 题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8年度因少申报车辆挂靠费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5.21元;2009年度因少申报车辆挂靠费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36.29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71.50元。
3、教育费附加问题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8年度因少申报车辆挂靠费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3.66元;2009年度因少申报车辆挂靠费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29.84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合计:373.50元。
4、企业所得税问题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8年度采取少记收入的形式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283.01元;2009年度采取少记收入的形式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4402.0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39685.03元。
三、处 理 决 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2008-2009年度少缴营业税12449.99元、追缴2008-2009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1.50元、追缴200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5283.01元。
2、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缴2008-2009年度教育费附加373.50元、补缴200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4402.0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及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的已扣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574.55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少缴的营业税12449.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1.50元、企业所得税15283.0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4302.27元。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