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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艺尊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

伊州地税稽告[2011]1


    当事人名称:奎屯艺尊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代码:265410203201004

    经营地址:奎屯市团结南街11号

    一、违 法 事 实:

    该公司在2007-2010年期间实际收取某公司工程价款为867703.90元,其中404388.52元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税金并开具相应发票,剩余463315.38元未按照建筑安装工程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未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根据合同和相关事实证明,该部分收入属建筑安装工程款,应按建筑安装工程税目补缴营业税13899.46元、城建税972.96元、教育费附加416.98元印花税138.99元。

    二、处理、处罚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纳税人追缴营业税13899.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72.96元、教育费附加416.98元、印花税138.99元。处以少缴的营业税13899.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72.96元、印花税138.9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7922.69。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7922.69。

    三、案 件 执 行 情 况

    应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清缴入库。

    特 此 公 告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更新日期:11-07-12 10:50:06.点击次]
来源:伊犁地税 编辑:王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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